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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組織章程
 
國立金門高級中學教師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國立金門高級中學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維護教師專業尊嚴及專業自主權,維護教師權益為目的,以促進教育改革,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金門高級中學,並以金門高中為組織範圍。
 
第二章 任 務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後:
1、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2、維護教師專業尊嚴。
3、維護教師專業自主權。
4、與學校協議教師聘約事宜。
5、促進教師進修。
6、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7、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给付等事宜。
8、派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9、審察本校教師之罷教動議。
10、辦理各項與教師有關之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五條 凡贊同本會宗旨,願遵守本會章程,取得教師資格之金門高中教師,得申請加入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本會之會員具有下列之權利:
1、發言權及表決權。
2、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3、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種活動之權益。
4、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七條 本會之會員應有下列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2、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3、繳納會費。
4、其他應盡之義務。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八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九條 本會置理事十一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候選人由會員二人以上推薦,由會員大會以限制連記法選舉產生,組織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三人,監事互選常務監事一人。
第十條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連選得連任一次為限。理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一人代理之,其任期至原任任期屆滿為止。
第十一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给職。
第十二條 本會理、監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之。
第十三條 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各款之一者應與解任:
1、喪失會員資格者。
2、不得已事故經會員大會議決准其辭職者。
3、曠廢職務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4、職務上違反法令或其他重大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5、無故連續缺席二個會次者,視為自動辭職。
第十四條 本會理、監事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以補足原任任期為限。
第十五條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由理事會議決聘請適當人士擔任名譽理事及顧問若干人。
第十六條 本會得設置各種委員會,經理事會通過,訂定組織簡則。
第十七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二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議決通過後聘任之,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為若干組,其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本會職員視經費狀況,得由理事會決議,酌予車馬補助費。
第十八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責如下:
1、訂定及修訂本會組織章程。
2、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3、議決通過理、監事會之報告及決議事項。
4、議決通過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決算。
5、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十九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責如下:
1、審查及通過會員入會。
2、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3、選舉常務理事、理事長。
4、聘任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
5、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決算。
6、其他有關會務事項。
第廿十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責如下:
1、監察會員大會決議案之執行情形。
2、選舉常務監事。
3、審核年度決預算。
4、監察本會財務或財產。
5、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廿一條 總幹事秉承理事長之指示,協調各組分別辦理相關會務,並應列席理、監事會及會員大會報告工作概況及備質詢。
 
第五章 會 議
第廿二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為定期及臨時兩種會議,定期會議每兩年召開一次,均由理事長召集之。(原為每年改為配合理監事任期每兩年)
第廿三條 本會會員大會開會時,理事長為主席。
第廿四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開會,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修改章程須經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決定之;財產處分,須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決定之。
第廿五條 本會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如理事長認為必要時,經理事會三分之一連署建議或監事二分之一之連署要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如理事長認為必要,或經常務理事一人以上(含)之請求,得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議。以上各種會議均由理事長主持之,如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主持。
第廿六條 本會理事會之開會,由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始得舉行之。
第廿七條 本會監事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之。應由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始得舉行之。
第廿八條 本會理監事會議決認為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並主持之,理事長因故缺席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主持。
 
第六章 經 費
第廿九條 本會經費依下列各款充之:
一、會費。
1、入會費:壹千元。
2、常年會費:五百元。
二、基金孳息。
三、自由捐款。
四、補助費。
第三十條 本會會員當年會費未繳納者,即停止其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卅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八月一日起至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二條 本會之預(決)算,於每兩年終了之前(後)兩各閱內由理事會編製報告書,送請監事會審查後,提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七章 附 則
第卅三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卅四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有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卅五條 本會為維護本會及會員教職權益,得經理事會決議協助聘請律師處理相關法律事項。
第卅六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應依有關法令辦理,或由理事會提會員大會修改之。
第卅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行,修改時亦同。
附註:本會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四日經所在地金門縣政府核准成立在案,頒發『金門縣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八四)府民第27316號』證書乙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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