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 凡在國立金門高級中學暨其前身金門中學就讀之歷屆畢(肄)業各屆校友,年滿二十歲者得參加本會成為會員。曾在國立金門高級中學暨其前身擔任教職員工及贊成本會宗旨熱心捐助之各界人士,得由本會理事會聘為名譽會員。 |
第六條: | 本會會員有選舉會員代表及被選舉權,並依章程規定應享應盡之權利與義務。 |
第七條: | 本會為利於集會及聯絡,設會員代表,任期四年,其名額及推選辦法另訂之。 |
第八條: | 會員代表具有表決、選舉、被選舉權、罷免及章程規定之權利,並負責會員之聯絡,協助會務推展,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善盡應盡義務。 |
第九條: | 會員違反本會章程及決議,或有不正當行為,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者,經監事一人或會員二人以上向監事會檢舉,得由監事會決議送理事會依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停上聯絡,或提請會員大會核議為除名處分。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場,但須於六個月前預告之。 |
第十條: | 本會會員因死亡、或除名處分者,為喪失會員資格,應出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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