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專業群科 /綜高學程、實用技能學程
群別/科別(學程別) 項目 | ( )群/ ( )科 ( )學程 | ( )群/ ( )科 ( )學程 | ( )群/ ( )科 ( )學程 | ( )群/ ( )科 ( )學程 | ( )群/ ( )科 ( )學程 | ( )群/ ( )科 ( )學程 | ( )群/ ( )科 ( )學程 | 合計 | |
學 歷 | 博士學位人數(C2) | ||||||||
碩士學位人數(D2) | |||||||||
學士學位人數(E2) | |||||||||
專科學歷人數(F2) | |||||||||
小計(B2)=C2+D2+E2+F2 | (B2) | ||||||||
教師資格 | 具教師證之教師人數(I2) | ||||||||
具教師證之代理教師人數(J2) | |||||||||
具教師證之技術教師(K2) | |||||||||
其他(L2) | |||||||||
小計(N)=I2+J2+K2+L2 | (N) | ||||||||
比率(O)=(I2+J2+K2)/N | (O) | ||||||||
授課與職務 | 授課科目與專長完全一致之教師人數 | ||||||||
擔任行政工作之教師人數 |
【說明】 1.每一位教師只能歸類於一個科別(學程),不得重複計算。若同一位教師跨兩科群(含)以上科別(學程)授課,則以授課節數較多者歸屬。
2.受評學校學制中設有專業群科或專業群科及專門學程兩者皆具備者,需填寫此表。
3.專業群別、科別及綜合高中專門學程歸群表,請參閱附件。
4.請於訪評當日提供人事資料,以利檢核。
5.完全中學隸屬國中部但於高中部(含專門學程及專業群科)有授課之教師均須納入,並請依照學校主聘別劃分,由國中部主聘之教師,於高中部授課者,填報教師人力素質概況表請歸屬兼任;由高中部主聘之教師,於高中部授課者,填報教師人力素質概況表請歸屬專任。
6.公立學校各類科之法定每班教師人數如下;私立學校則比照公立學校之員額設置基準計算。(依民國104年08月26日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
(1)農業及海事水產職業學校:每三班置教師八人;未達三班者,二班置五人,一班置二人,但農業類之農業機械科每班置三人。
(2)工業及藝術類:每班置教師三人。
(3)商業及家事類:每二班置教師五人,未達二班者,一班置二人。
(4)前三目類,除工業類外,設有五科以上者,每增二科得設置教師一人。
(5)綜合高中學程:每班以二點五人為原則。但辦理工業、農業及海事水產綜合高中課程者,每班置三人。
7.學歷合計人數(B2)應與專任教師資格(N)相同。
8.上半年度受評學校調查標準日為前一年11月01日;下半年度受評學校調查標準日為當年05月01日。
(三)學校專任教師比率與合格教師比率
學校專任教師比率 (專任教師總人數/核定教師員額編制總人數×100%) | 核定教師員額編制總人數(A) | 普通(一般)科目專任教師人數(H) | 專業群科專任教師人數(N) | 專任教師比率 ((H+N)/A)×100% |
70 | 70 | 0 | 100% | |
學校合格專任教師比率 (學校專任之合格教師總人數/學校專任教師總人數)×100% | 普通(一般)科目專任合格教師比率(M) | 專業群科專任合格教師比率(O) | 合格專任教師比率 ((普通科目專任合格教師人數)+(專業群科專任合格教師人數)/學校專任教師總人數)×100% ((I1+J1+K1)+(I2+J2+ | |
100% | 0%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