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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教育儲蓄專戶網

金門縣國立金門高級中學推動教育儲蓄戶實施要點


壹、目的:為照顧本校經濟弱勢、家庭突遭變故學生,使其順利就學,特成立本儲蓄專戶及管理小組。


貳、組織: 本校教育儲蓄專戶管理小組組織及分工如下:


職務

主任委員

副主任委員

執行秘書

業務承辦

委員

職稱

校長

學務主任

生輔組長

生輔組

幹事

教務主任、總務主任、圖書館主任、輔導室主任、人事室主任、會計主任、主任教官、教師會理事長、家長會代表(1)、員生社理事主席、校友會代表(1)

工作執掌

核定管理小組各項決策事宜

協助主任委員辦理各項事務

綜合辦理小組各項事務

協助辦理小組各項事務

監督小組辦理各項工作,協助籌募教育儲蓄專戶,協助應行辦理事項


参、實施對象:補助對象以本校學生為原則。


肆、儲蓄專戶經費之來源:


一、96學年度由教育部學產基金挹注經費,做為學校開戶費用。本校依教育部規定,學校總學生數501人以上4萬元。


二、員生社盈餘分配未提領款項,經員生社理監事會議同意願意捐入教育儲蓄專戶。


三、學校辦理之救助金募款(以自由樂捐為原則,不得硬性規定)。


四、拾金不昧款項中,依民法相關條文辦理後,拾得人願意捐入教育儲蓄專戶。


五、各界人士之樂捐款項。


六、利息收入。


七、其他。


伍、儲蓄專戶之管理:


一、本專戶之經費籌集等事宜,由全校各處室共同承辦。


二、本專戶之動用、申請等事宜,由學務處生輔組承辦;惟支用時應會同申請之相關處室審查後,報請校長核准始得支用。


三、本專戶所經管款項,由會計單位依會計法等規定,登帳並編制會計報告表。本專戶支收依政府之規定設立專戶,依會計程序辦理收支,存放於代理公庫保管款專戶代收款項下,由總務處出納組保管,並依支用手續依法核銷列帳。


四、學年度決算後若有經費結餘,滾存下一學年繼續使用。


陸、專戶之使用:


一、本校同仁在獲知本校學生遭逢重大變故或家境拮据者,得向學務處提出申請救助。申請人須填寫申請表,載明當事人情況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交由學務處依程序辦理補助事宜。


二、本專戶依各申請個案之情況,以本校學生或學生家長遭逢重大變故,或重大意外事故,致重病、殘疾、亡故等為對象,視情況補助慰問金。


三、儲蓄專戶依事實需要辦理補助,但若有特殊需要者不在此限。


四、儲蓄專戶以現金發給為原則,必要時得更改為午餐費用補助。


柒、補助範圍及標準:


項目

附繳證件

補助金額

備註

1.重大疾病

診斷(死亡)證明及收據影本

新台幣五千元整

重大疾病及傷殘以健保局規定為據。

低收入戶加發二千元整

2.在校外發生意外而重傷殘或死亡

3.在校內發生意外而重傷殘或死亡

學生家長

1.重大疾病

低收入戶證明、診斷證明

新台幣三千元整

低收入戶加發一千元整

2.發生意外而重傷殘

3.死亡

低收入戶證明、死亡證明影本

新台幣五千元整

低收入戶加發二千元整

其他

1.學生家境清寒,無法支付教育之必要支出者

由班級導師認定及證明

新台幣三千元整

或支付午餐費用至當學期結束

2.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經委員會審核足以補助者

依行政程序辦理

備註

低收入戶證明應為鄉鎮市公所核發。

捌、辦理流程:


一、需補助對象經教職員工、熱心人士、學生主動發現後,向生輔組提示,並備妥證明文件填妥申請表,向承辦單位提出申請。


二、承辦單位依據補助範圍及標準,核定補助金額會委員二人以上(必要時召開學校儲蓄專戶管理小組討論之)。


三、俟校長核示後,請出納組將款項撥交補助當事人或學生家長或學生法定監護人簽收,憑證資料留存備查。


玖、注意事項:


一、本專戶核發本「救急不救窮」原則,必要時協助搭配申請其他社會福利(救助) 或請公益團體協助。


二、學生意外事故發生時,同時配合團體平安保險申請,寒暑假期間發生事件,俟開學後一併辦理。


三、本管理要點所稱之學生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或賴以生活之祖父母為限。


四、本專戶除「學生家境清寒,無法支付教育之必要支出者」之申請為每學期審核外,緊急或突發性之事件得為及時申請辦理。


拾、其他:


一、要點前項條文所載之申請表格,由學務處訂定之。其記載事項及附件內容,由學務處會相關處室人員審查之。


二、專戶每學期期末校務會議由管理單位提專戶帳目明細公告徵信。


三、學校應建立『教育儲蓄專戶』專屬網站或網頁,由實研組協助設立及維護,接受捐款,至少每六個月應將捐贈人的基本資料(捐贈者姓名、或名稱、捐贈財務、捐贈年月及捐贈用途)及辦理情形公開徵信。


三、本要點經全校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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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

1條 個人、團體或法人捐資公立或已立案之國立學校、社會教育機構及其他有關教育事業者,除法令另有褒獎規定外,依本辦法獎勵之。

2條 捐資給獎標準如左:

一、捐資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未滿新台幣五百萬元者,頒給獎狀。

二、捐資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未滿新台幣一千萬元者,頒給銀質榮譽章或銀質獎牌。

三、捐資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者,頒給金質榮譽章、金質獎牌或匾額。

獎狀、榮譽章、獎牌及榮譽章證書之格式分別如附件一、二、三、四。

3條 合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頒給獎狀者,由接受捐資單位開具事實,檢討捐資證件及受獎人簡歷或受獎團體、法人名稱、地址等資料,向左列主管機關申請給獎:

一、其受捐資單位屬地方管轄者,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給獎。

二、其受捐資單位屬中央管轄者,由教育部給獎。

4條 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應頒給榮譽章、獎牌或匾額者,由接受捐資單位開具事實,檢附捐資證件及受獎人簡歷或受獎團體、法人名稱、地址等資料,報請其主管機關層轉教育部核獎並公開表揚之。

5條 已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受領獎狀後繼續捐資數額累計達同條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者,得另頒榮譽章、獎牌或匾額,其捐資經另頒榮譽章、獎牌或匾額者不得再行累計。

6條 經募捐之金額超過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數額十倍以上者,得比照各該款規定給予獎勵,但募捐為其職務上應有之工作者,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7條 以不動產或動產捐資者,應按當地時價折合新台幣計算。

8條 外國人捐資合於本辦法之規定者,其獎勵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或教育部會同外交部核辦。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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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條件及補助方式

 1.申請條件資格:

依金門高級中學推動教育儲蓄戶實施要點,凡符合資格者,得申請之
2.本教育儲蓄戶動支原則如下:

(1)本校學生之教育儲蓄金,以新台幣參仟元為原則,經督導小組會商後慰助金額以新台幣貳萬元為上限。
(2)每次申請金額新台幣參仟元為原則,依受救助狀況核定,每學期同一學生同一事件,申請以一次為限。
(3)經會員大會(校務會議)決支付之費用,不在此限。

3.申請程序如下:

(1)由導師視學生需要填寫申請表(網站下載或向生輔組索取)申請之。
(2)學務處接到申請得簽請主任委員處理,必要時對所申請事項得派員調查之。
(3)若遇其他特殊急難狀況則不在此限,由督導管理小組視實際狀況核定補助款項,但每人補助金額不超過新台幣貳萬元整為上限。
(4)受慰助人員,應填具領據核銷。

4.慰助金致送方式:

(1)專人致送。
(2)依會計及出納作業程序匯撥款項至學生公費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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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高中推動教育儲蓄專戶帳號


捐款帳戶:

  1. 銀行:台灣土地銀行金門分行

  2. 戶名:中等學校基金—金門高中教育儲蓄402專戶

  3. 帳號:039056060085

  • 教育儲蓄專戶宣導短片,http://www.edu.tw/eje/index.aspx(文宣刋物下載)

  • 請校外善心人士捐款後與本案聯絡人聯絡,方便寄發收據,謝謝您

  • 本捐款收據可抵免綜合所得税

  • 本案聯絡人為本校學務處生輔組長,蕭鳳玉組長,(082)325450分機218

  • Email :shiau@mail.km.edu.tw ,傳真專線:(082)372950

  • 本案經校務會議通過於96學年度起施實,修正時亦同

  • 本捐款收據可抵免綜合所得税

  • 校內師生可直接向總務處出納組捐款

  • 感謝各位熱心人士共襄盛舉

  • 請校外善心人士捐款後與本案聯絡人聯絡,方便寄發收據,謝謝您!

  • 教育儲蓄專戶宣導短片,http://www.edu.tw/eje/index.aspx(文宣刋物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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