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金門高級中學logo 國立金門高級中學
:::連結至網站導覽 網站導覽 回到首頁 回到首頁 連結至英文版 English 連結至校長信箱 校長信箱
分類檢索圖樣
國立金門高級中學:動畫冬天樣式 學校照片
:::
認識金中
金中簡介
行政團隊
教學團隊
家長會
教師會
校友會
校務發展基金會
招生升學
升學資訊
招生資訊
學生園地
獎學金申請
98重補修專區
春暉專案
榮譽榜
活動剪影
RICH職場體驗網
網路服務
金門高中教學平台
金中校園氣象站
線上網路郵局
線上教室日誌
線上成績查詢
線上圖書查詢
校園報修系統
活動場地預借
成績簿下載
多媒體資料庫
教師進修研習
班級網路課表
教師網路課表
線上電子書
:::
首頁 >> 家長會
教學團隊
 
家長會首頁
 
 
  回到首頁
  組織章程
  組織成員
  歷屆家長會
  會議紀錄
 

國立金門高級中學家長會組織章程

 
一、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20141883A 號令訂定發布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 民國 92 年 10 月 02 日公發布 )。
第二條 目的:為使學校與學生家庭獲得密切聯繫,共謀教育之健全發展。
 
二、組織:
第三條 國立金門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會址設於學校內,學校得提供適當場所辦會務。前項所稱家長,指學生之父母、祖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第四條 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三週內將學生家長之相關資料送家長會。
第五條 家長會設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應於第一學期開學後三週內由班級家長選出,每班二人,每學年改選一次。
第六條 本校現職教職員工若獲選為代表,得選擇禮讓次高票者擔任之。
第七條 家長會設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人。委員由會員代表互選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第八條 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五人。委員應就常務委員中選舉一人為會長,並得選舉兩人為副會長。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舉行二次,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六週內舉行,由原任會長負責召集並擔任主席。第二次應於學年度結束前舉行,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員代表大會得經委員會之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會長因故未能召集時,由副會長一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副會長因故未能召集時,由常務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並擔任主席;以上人員均未能召集時,由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並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校長、有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
 
三、任務:
第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
 
一、 提供學校教育活動改進建議事項。
二、 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 討論會員代表之建議事項。
四、 審議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預、決算事項。
五、 選舉、罷免委員會委員。
六、 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第十一條 長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得由半數以上委員連署,得召開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會長因故未能召集時,由副會長一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副會長均未能召集時,由常務委員一人召集,並擔任主席;以上人員均未能召集時,由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委員會開會時,校長、學校行政主管及相關教職員應列席。
第十二條 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 提供學校推展教育政策改進建議事項。
二、 處理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 研提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預、決算事項。
四、 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五、 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六、 選舉、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
七、 依法規規定推選家長代表家長會出席學校校務會議及校內外各種會議。
八、 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四、會議:
第十三條 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際需要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須有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方得決議。
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行使其權利。但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
 
五、會務:
第十五條 家長會得置總幹事一人,幹事若干人,由會長聘任或由學校推薦教職員,經家長委員會同意後,由會長聘任之,辦理日常會務。家長會得聘顧問,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
第十六條 家長會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應將其會議紀錄及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顧問及幹事名冊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六、經費(財務):
第十七條 家長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家長會費。
二、 捐贈收入。
三、 其他收入。
四、 審議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預、決算事項。
五、 選舉、罷免委員會委員。
六、 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前項第一款家長會費之收取,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但學生家庭清寒者免繳;收取金額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二款捐贈收入,其以對外募捐方式辦理者,應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並以自由捐獻方式為之。
第十八條 家長會費得委託學校代收,學校代收後應交家長會管理,於收取後二週內撥入第二十條之專戶,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第十九條 家長會經費之運用,由委員會擬訂計畫及預算,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支用之。
前項第2至第4項用途,得由家長會之常務委員會或由學校提供計畫及預算經委員會通過後支用之。
第二十條 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及經管財務之職員至少一人共同具名,在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除於每學期結束前,提請委員會審核,並於每學年結束前,由會長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外,並應於會長改選後十日內連同經費收支帳冊及憑證辦理移交。
 
七、獎懲:
第二十一條 家長會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與人事等情事時,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後,視情節輕重予以協商或糾正,並限期改善。
第二十二條 家長會會員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學校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給予獎勵或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表揚,以資鼓勵。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經提本校學生家長委員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八、其他:
第二十四條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家長會組織章程明定該機關於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應歸屬機關團體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通過A+等級無障礙網頁檢測 國立金門高級中學icon 校址:89345金門縣金城鎮光前路94號 電話:082-326582 325450
Copyright © 2008 National Kinmen Senior High School
開啟新視窗連結至我的E政府官方網站
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