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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國立金門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會址設於學校內,學校得提供適當場所辦會務。前項所稱家長,指學生之父母、祖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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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三週內將學生家長之相關資料送家長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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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家長會設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應於第一學期開學後三週內由班級家長選出,每班二人,每學年改選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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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校現職教職員工若獲選為代表,得選擇禮讓次高票者擔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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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家長會設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人。委員由會員代表互選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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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五人。委員應就常務委員中選舉一人為會長,並得選舉兩人為副會長。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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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舉行二次,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六週內舉行,由原任會長負責召集並擔任主席。第二次應於學年度結束前舉行,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員代表大會得經委員會之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會長因故未能召集時,由副會長一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副會長因故未能召集時,由常務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並擔任主席;以上人員均未能召集時,由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並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校長、有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