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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下載 / 印領清冊104年1月修正版


1.依據教育部102年1月23日臺教會(三)字第1020012651號函,有關申請教育部補助或委辦計畫,如有衍生雇主應負擔補充保費,得依該項目之科目屬性,分別於「人事費」或「業務費」項下編列「補充保費」並覈實支用。
(凡接受其他機關補助或委辦計畫補助款,所報支之兼職薪資所得(講師鐘點費),不論內聘或外聘講師,均須由該補助款負擔2%%u96C7主補充保費)
2.兼職所得的補充保費,依衛福部規定自103年9月起由5,000元一律提高到基本工資19,2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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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領清冊10401版.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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