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金門高級中學導師遴選聘任實施計畫
114年2月10日113學年度第2學期校務會議通過
113年8月9日行政會議通過
113年6月24日113學年度第2次導師遴選委員會討論
107 年 3 月 29 日 106-2 學務會議修訂
107 年 1 月 23 日期末校務會議通過訂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實施計畫依據教師法第32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30條暨部授教中(二)字第1010516111號函「高級中等學校訂定教師擔任導師辦法及聘任導師注意事項」及本校教師聘約第8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要點之目的如下:
一、建立導師遴聘制度,導師任期合理化。
二、建立公開、公平、人性、制度化的原則,讓全體教師參與導師工作。
三、建立兼職導師共同責任制度,建立和諧氣氛的學校文化。
第三條 本校教師除經學校聘兼主任、組長、秘書、專任輔導教師或協辦行政職務外,均有擔任導師之義務。
第二章 導師遴選委員會
第四條 本校應成立導師遴選委員會,辦理導師遴選相關事宜,權責如下:
一、審核教師之「導師積分」及「緩任導師資格」。
二、依下學年度教師員額及開設科目節數審議各學科(領域)應擔任導師名額。
三、審議下學年度導師建議名單。
第五條 導師遴選委員會由教務主任、學務主任、輔導主任、教學組長、訓育組長、各學科(領域)召集人所組成,由學務主任擔任召集人並擔任會議主席,遴選委員皆為無給職。
第六條 導師遴選委員會應於每學年開始前召開會議,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會議須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能做成決議。
第三章 導師遴選作業
第七條 導師遴選作業程序如下:
一、每年五月初由學務處發送「擔任導師意願調查表」、「積分調查表」及「緩任導師申請書」予正式教師,並於畢業典禮前彙整完成。經催收仍未繳齊相關資料者,視為自願擔任導師。
二、每年六月由教務處及學務處依據教評會提供之下學年度教師聘任員額,討論計算每學科應擔任導師之名額。
三、由學務處召開導師遴選委員會議,查核積分、緩任導師資格及各學科(領域)應擔任導師名額,並審議擬下學年度導師建議名單,報請校長確認核定。
四、每年學期結束前公佈遴選結果,報請校長聘任之。
第八條 導師遴選應依各學科(領域)所需員額分學科作業,其候選順位如下:
第一順位 自願擔任導師者(若自願擔任導師人數多於應任導師名額則以積分較高者為優先)。
第二順位 無緩任導師資格者。
第三順位 具緩任導師資格,而其緩任順位較後者優先擔任導師,若順位相同則以積分較低者優先。
若同一順位且積分相同,則抽籤決定之。
第九條 積分計算方式如下:
一、擔任本校秘書或主任,年資每年3.5分。
二、擔任本校訓育組長、教學組長、註冊組長、生輔組長、衛生組長,年資每年3分。
三、擔任本校上列以外的組長,年資每年2.5分。
四、擔任本校導師期間,年資每年2分。
五、擔任本校均質化承辦人、優質化承辦人期間,年資每年1.5分。
六、若教師兼任以上兩種職務(含)以上者,積分擇優計算。
以上職務及年資積分之計算以學年為原則,含擔任本校正式教師及本校代理教師年資,若超過一學期而未滿一學年則折半計算,若未達一學期則不予計分。
第十條 具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緩任導師一年,其順位如下:
第一順位 任教下一學年金門學(高一新校定必修)課程教師。
第二順位 患有嚴重疾病確實無法勝任導師工作者(須經區域醫院以上醫師出具證明,並由導師遴選委員會審核通過者)【若於學期中提出需求,仍須檢附醫師證明,經所召開之臨時遴選委員會審核通過】
第三順位 已懷孕之女性教師,因身體特殊狀況需求,檢附婦產科醫師證明者。【若於學期中提出需求,仍須檢附醫師證明,經所召開之臨時遴選委員會審核通過】
第四順位 因家庭遭受變故或特殊需求,向導師遴選委員會提出書面說明而通過者。【若於學期中提出需求,仍須提出具體書面說明,經所召開之臨時遴選委員會審核通過】
第五順位 年資達可申請退休之前二年或遴選作業之當年度已提出退休申請者。
第六順位 申請緩任導師時,當年度起已連續擔任二年(含)以上行政職務,或連續擔任三年(含)以上導師職務。(此資格僅適用於當年卸任申請下學年緩任)
以上第一至第五順位之條件消失後,即不具緩任資格。
第四章 導師之更換或代理
第十一條 獲遴選兼任導師者,於學期中若遇特殊狀況(如重病)確實無法擔任導師工作,得以書面並檢附證明,向學務處申請更換導師,經導師遴選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准;遺缺由教務處、學務處協調人選提導師遴選委員會辦理遴選。(其職務積分得不受第九條之限制,積分計算為:達1/2學期以上1.5分計,達一學期以上未滿一學年以2分計。相對之,申請更換導師之原班導師,即以第九條之備註說明計分。)
第十二條 導師1日以上之公(差)假之代理導師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學務處於學年開始時排定各班代理導師名單順序並公佈之,原則上由該班之專任教師(含代理教師)代理導師職務,不足時再列入其他專任教師並應兼顧代理時間長短及代理次數。
二、代理導師排序以任教該班科目時數多寡排定,不以任教班級總時數排定。
三、專任教師有擔任代理導師之義務。
四、代理導師之導師費及減授時數之鐘點費依相關法規辦理。
非公(差)假情形,原則上由導師自覓代導人選,若有窒礙,則依上開順序排定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疑似不適任教師,並列入輔導機制之導師,學期中由學務處提報考核委員會審議並以書面通知免兼,其職缺由導師遴選委員會辦理遴選。
第十四條 導師之權利與義務依相關法規辦理。
第十五條 若本實施計畫未盡事宜,或執行時有困難時,由導師遴選委員會審議後,提校長批核後辦理。
本實施計畫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