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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 / 國立金門高級中學導師遴選聘任實施計畫

國立金門高級中學導師遴選聘任實施計畫

                                 民國107123日期末校務會議通過訂定

                                    民國107329106-2學務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實施計畫依據教師法第17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30條暨部授教中

(二)字第1010516111號函「高級中等學校訂定教師擔任導師辦法及

聘任導師注意事項」及本校教師聘約第8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要點之目的如下:

一、建立導師遴聘制度,導師任期合理化。

二、建立公開、公平、人性、制度化的原則,讓全體教師參與導師工

作。

三、建立兼職導師共同責任制度,建立和諧氣氛的學校文化。

第三條  本校教師除經學校聘兼主任、組長、秘書、專任輔導教師或協辦行政

職務外,均有擔任導師之義務。

 

第二章  導師遴選委員會

第四條  本校應成立導師遴選委員會,辦理導師遴選相關事宜,權責如下:

一、審核教師之「導師積分」及「緩任導師資格」。

二、依下學年度教師員額及開設科目節數審議各學科(領域)應擔任

    導師名額。

三、審議下學年度導師建議名單。

第五條  導師遴選委員會由教務主任、學務主任、輔導主任、教學組長、訓育

組長、各學科(領域)召集人所組成,由學務主任擔任召集人並擔任

會議主席,遴選委員皆為無給職。

第六條  導師遴選委員會應於每學年開始前召開會議,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

        臨時會議;會議須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始能做成決議。

 

第三章  導師遴選作業

第七條  導師遴選作業程序如下:

一、每年五月中旬由學務處發送「擔任導師意願調查表」、「積分調查

表」及「緩任導師申請書」予正式教師,並於畢業典禮前彙整完

成。經催收仍未繳齊相關資料者,視為自願擔任導師。

二、每年六月由教務處及學務處依據教評會提供之下學年度教師聘任

員額,討論計算每學科應擔任導師之名額。

三、由學務處召開導師遴選委員會議,查核積分、緩任導師資格及各

學科(領域)應擔任導師名額,並審議學務處所擬下學年度導師

建議名單,報請校長確認核定。

四、每年學期結束前公佈遴選結果,報請校長聘任之。

第八條  導師遴選應依各學科(領域)所需員額分學科作業,其候選順位如

下:

第一順位  自願擔任導師者(若自願擔任導師人數多於應任導師名額

則以積分較高者為優先)。

第二順位  無緩任導師資格者。

第三順位  具緩任導師資格,而其緩任順位較後者優先擔任導師,若

順位相同則以積分較低者優先。

若同一順位且積分相同,則抽籤決定之。

第九條  積分計算方式如下:

一、擔任本校秘書或主任,年資每年3.5分。

二、擔任本校訓育組長、教學組長、註冊組長、生輔組長、衛生組

    長,年資每年3分。

三、擔任本校上列以外的組長,年資每年2.5

四、擔任本校導師期間,年資每年2分。

五、擔任本校均質化承辦人、優質化承辦人期間,年資每年1.5分。

六、擔任本校專任教師年資每年1分。

以上職務及年資積分之計算以學年為原則,含擔任本校正式教師及本

校代理教師年資,若超過一學期而未滿一學年則折半計算,若未達一

學期則不予計分。

第十條  具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緩任導師一年,其順位如下:

第一順位  患有嚴重疾病確實無法勝任導師工作者(須經區域醫院以

上醫師出具證明,並由導師遴選委員會審核通過者)【若於

學期中提出需求,仍須檢附醫師證明,經所召開之臨時遴

選委員會審核通過】

第二順位  已懷孕之女性教師,因身體特殊狀況需求,檢附婦產科醫

師證明者。【若於學期中提出需求,仍須檢附醫師證明,經

所召開之臨時遴選委員會審核通過】

第三順位  因家庭遭受變故或特殊需求,向導師遴選委員會提出書面

說明而通過者。【若於學期中提出需求,仍須提出具體書面

說明,經所召開之臨時遴選委員會審核通過】

第四順位  年資達可申請退休之前二年或遴選作業之當年度已提出退

休申請者。

第五順位  連續擔任二年(含)以上行政職務或三年()以上導師

         (可加計行政年資,若擔任二三年級導師者須為畢業班導

          師)。其導師連續時間自到本校任職時起算。

以上第一至第三順位之條件消失後,即不具緩任資格。

 

第四章  導師之更換或代理

第十一條  獲遴選兼任導師者,於學期中若遇特殊狀況(如重病)確實無法擔

任導師工作,得以書面並檢附證明,向學務處申請更換導師,經導

師遴選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准;遺缺由教務處、學務處協

調人選提導師遴選委員會辦理遴選。(其職務積分得不受第九條之限

制,積分計算為:達1/2學期以上1.5分計,達一學期以上未滿一

學年以2分計。相對之,申請更換導師之原班導師,即以第九條之

備註說明計分。)

第十二條  導師1日以上之公()假之代理導師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學務處於學年開始時排定各班代理導師名單順序並公佈之,原

則上由該班之專任教師(含代理教師)代理導師職務,不足時再

列入其他專任教師並應兼顧代理時間長短及代理次數。

二、代理導師排序以任教該班科目時數多寡排定,不以任教班級總

時數排定。

三、專任教師有擔任代理導師之義務。

四、代理導師之導師費及減授時數之鐘點費依相關法規辦理。

          非公()假情形,原則上由導師自覓代導人選,若有窒礙,則依上

          開順序排定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疑似不適任教師,並列入輔導機制之導師,學期中由學務處提報考核委員會審議並以書面通知免兼,其職缺由導師遴選委員會辦理遴選。

第十四條  導師之權利與義務依相關法規辦理。

 

本實施計畫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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