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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金門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金門高中校務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 本會以協助國立金門高級中學改善環境、發展校務、獎勵師生研究進修、贊助學生各項比賽活動及幫助家境清寒或家庭突遭變故之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為目的。 |
第三條 | 本會原始基金由金門縣政府捐贈新台幣一千萬元及金門高中校友會捐助二百萬元成立。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各團體及個人捐贈。 |
第四條 | 本會會址設於金門縣金城鎮光前路九十四號國立金門高級中學內。 |
第五條 | 本會設置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左: |
|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獎助案件之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
第六條 | 本會董事會設董事十五人,其中金門高中校長為當然董事。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代表選聘之,第二屆起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提名,金門縣政府選聘之;本會置有監察人三人。(董事、監察人均為無給職) |
第七條 | 本會董事、監察人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監察人在任期中因故(含當然董事之本職異動)出缺時,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三個月前,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提名選聘下屆董事、監察人名單,陳報金門縣政府選聘下屆董事、監察人,新舊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 |
第八條 | 本會董事互選三人為常務董事,處理經常性業務,並由常務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其任期得連任一次,董事會得因業務 需要設置副董事長1~2人,由董事長向常務董事中遴聘之,及得設各種工作小組,處理有關事務。本會董事會並得設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各組工作人員若干人,承董事長之命,負責本會日常事務之處理。執行秘書及各組工作人員由董事會聘請本會有關人員兼任之。本會監察人互選一人為常務監察人,綜理監察事務。 |
第九條 |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左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 |
| 一、 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 不動產及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三、 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四、 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
| 召開董事會之十日前,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前項重要事項之議決,會後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依規定辦理變更事宜。 |
第十條 |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二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
| 一、 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 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 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人名冊及有關憑據影本)。 |
第十一條 | 本會辦理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並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
第十二條 |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贈。 |
第十三條 | 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
第十四條 | 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經依法解散之剩餘財產,應依本會成立之目的,歸屬於國立金門高中,不得歸屬於任何個人及私人企業。 |
第十五條 | 本章程制訂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十六條 |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後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