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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為妥善管理及整合運用本會現有定期存款基金,以提昇國立金門高中校務之發展,特設立財團法人金門高中校務發展基金(以下稱本基金)統籌運用管理辦法。 |
第二條 | 本基金以本會定期存款之財團法人金門高中校務發展基金款項每年孳息之70﹪提撥合併使用,餘30﹪孳息併入各原專款基金循環孳息。 |
第三條 | 本基金翌年可支用金額由本會秘書處統計後,於每年年終董事會時公布。 |
第四條 | 本基金得接受外界捐款,以舉辦或補助學校活動及金門高中校務為主,不得用於支助其它活動。 |
第五條 | 本基金得從事下列活動: |
| 1. | 舉辦各種相關之研討會或研習營。 | 2. | 補助金門高中學生各項活動。 | 3. | 辦理金門高中學生急難救助。 | 4. | 補助金門高中教師在職進修。 | 5. | 補助本校學生各項獎勵金之經費。 | 6. | 補助本校校舍修繕及校產增置。 | 7. | 其他經董事會審核通過之申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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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申請辦法: |
| 1. | 學校年度預定活動由學校於每學期開學前由承辦處室填具申請表格(如附件),檢附計畫書交本會秘書處彙整辦理。 | 2. | 學期中臨時舉辦之活動或需求,由申請人填具申請表格,檢附計畫書交本會秘書處彙整辦理。 | 3. | 本會利用本基金舉辦活動時,由祕書處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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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申請案之通過與否及補助額度,由本會學術活動申請案審查委員會(以 下簡稱審查會)審定之。 |
| 1. | 申請金額在三萬元以內之案件,由本會董事長簽准後,提交審查委員會追認之。 | 2. | 申請金額在三萬元以上之案件,由本會董事長召開審查委員會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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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審查會由本會董事長擔任召集人,其成員包括本會經由董監事會推舉之理事四名,共五人組成,審查會得要求申請人或推薦人列席審查會議說明。 |
第九條 | 申請日期: |
| 1. | 每年2月28日為第一次申請截止日,9月30日為第二次申請截止日;第一次申請案件於當年3月30日前,第二次申請案件於當年10月30日前完成審定並公布結果。 | 2. | 臨時審查會由董事長召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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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撥款: |
| 通過審定之計畫申請人,於公布日起一個月內填具領據向本會會計請款。 |
第十一條 | 本基金補助之活動申請人需於活動完成後一個月內向本會提交成 果報告,其報告形式及項目計畫審查通過時一併通知。若無繳交成果報告時,由推薦之董監事於聯席會議上說明。 |
第十二條 | 本辦法提交本基金董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