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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113年1月27日第八屆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第壹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金門縣國立金門高級中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團結畢(肄)業校友情感,加強聯誼活動,凝聚愛護母校心力,協策校務發展,增進母校師生及校友福祉,提昇教育成效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金門縣金城鎮光前路94號(金門高級中學內))。
 
 
 第貳章 任 務
 
第四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學校與校友間意見之溝通與協調事項。
二、協助校方推行有關教育活動事項。
三、獎助學金與會務基金之籌措與管理、運用事項。
四、提供改進學校之建議事項。
五、增進校友之聯繫、聯誼、互助及有關活動之策劃執行。
六、促進母校學區地方公益及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參章 會 員 暨 會 員 代 表
 
第五條:凡在國立金門高級中學暨其前身金門中學就讀之歷屆畢(肄)業各屆校友,年滿二十歲者得參加本會成為會員。曾在國立金門高級中學暨其前身擔任教職員工及贊成本會宗旨熱心捐助之各界人士,得由本會理事會聘為名譽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選舉會員代表及被選舉權,並依章程規定應享應盡之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本會為利於集會及聯絡,設會員代表,任期四年,其名額及推選辦法另訂之。
第八條:會員代表具有表決、選舉、被選舉權、罷免及章程規定之權利,並負責會員之聯絡,協助會務推展,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善盡應盡義務。
第九條:會員違反本會章程及決議,或有不正當行為,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者,經監事一人或會員二人以上向監事會檢舉,得由監事會決議送理事會依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停上聯絡,或提請會員大會核議為除名處分。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場,但須於六個月前預告之。
第十條:本會會員因死亡、或除名處分者,為喪失會員資格,應出會。
 
 
 第肆章 組 織
 
第十一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由會員組織之,為本會最高決策機構。
第十二條:本會設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二人,均由會員大會就本會會員中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法選任之,均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之,理、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十三條:本理事組織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五人,輪流處理日常會務,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理事長如因故不能執行任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四條: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並由監事以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執行日常監事工作。
第十五條:本會設總幹事一人,由理事會聘任,下置秘書二人,總務財務、活動三組,每組設組長、副組長各一人、組員若干人均為義務職。
第十六條:本會得設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若干人,由理事會視需要敦聘之,惟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第十七條:本會為推展會務,得依區域或屆次分設聯絡小組,必要時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其人選均由理事會遴聘之。
 
 
 第伍章 權 責 劃 分
 
第十八條: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或罷免本會理、監事。
二、通過或修改本會章程。
三、議決各種章則,工作方針及會務計劃。
四、審議本會經費及年度預、決算與理、監事會報告。
五、議決會員之處分。
六、議決有關會員權利義務及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二、聘任及解聘總幹事。
三、審查會務計劃、經費預、決算及各種章則。
四、提出有關文書類送監事會審查。
五、提報會員大會決議事項及有關報告。
六、有關本會章程規定及依職權應辦事項。
第 廿 條: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二、監察理事會各種會務,業務及財務報告。
三、監察理事會年度預算、決算及會計報告。
四、監察本會財物及財產。
五、有關章程規定及依職權應監察或糾舉事項。
第廿一條:本會總幹事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之決議。
二、遴聘與解聘本會幹部工作人員。
三、指揮監督所屬工作人員推行會務。
四、提報理事會之審議事項與各類計劃及報告。
五、日常會務之處理及其他依職責應辦事項。
第廿二條:本會理事會或監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或常務監事分別監督執行之。
 
 
 第陸章 會 議
 
第廿三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並為大會主席,如理事會認為必要有全體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表明會議之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臨時會時,理事長應召集之。
第廿四條: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會員,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廿五條:本會理、監事會每學期應分別召開會議一次,由理事長常務監事分別召集之,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或理監事聯席會議。
第廿六條:本會理事會議,監事會議,須有應出席人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第廿七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對下列事項除第一款外,以出席會員過半數決議之。章程之訂定或變更,則須有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或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選任人員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柒章 經 費
 
第廿八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會費。
二、名譽理事長、理事、顧問、名譽會員、選任之理、監事、會員代表,會員及各界人士之贊助。
三、本會為舉辦獎助學金或公益事業之需要,得經理事會之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向校友及社會熱心人士籌募。
四、校友自由認捐或其他收入。
第廿九條:本會各項收支帳目,除由監事會隨時查核外,每年度經費之預、決算報告及財產處分,並應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卅 條:本會為永久存立之社團,如因特殊原因解散時,其所有財產不得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應依民法四十四條規定,歸屬本會會務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其未規定之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一條: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人民團體法暨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卅二條: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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